原告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现住(略)。
原告柯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我与被告2006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29日办理婚姻登记。我和被告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07年4月5日,被告趁我不在家,带上她的所有衣服和东西连同我的x元现金不告而别。当天晚上我就到被告娘家叫被告,被告搪塞说她有事,过几天再回来。此后被告便音信全无。后经我多方了解,才知道被告与前夫陈刚成离婚后,带着女儿在新疆克拉玛依与一四川籍做蛋糕生意的姜某非法同居八年,同居期间发生矛盾后回到西安经人介绍与我结婚,结婚后我在西安市公交局给被告女儿找了售票员的工作,其女儿又将被告与我结婚的事儿告诉某姜某,之后被告又回新疆与姜某同居。大量事实证明被告欺骗我的感情,对婚姻家庭极不负责任。故诉某法院请求:1、判令我与被告离婚;2、追回被告因骗婚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3、本案诉某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柯某某与被告张某2006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29日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07年4月5日,被告张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院受理本案后到被告原居住地及娘家了解,被告的前夫及兄、姐等人均不知被告下落,我院遂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诉某副本、应诉某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应诉。原告当庭称述2011年5月底还有人在被告姐姐家附近的西航菜市场看见过被告,但其姐姐说没有见过。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信任,共同维系好家庭关系。而本案被告张某婚后不尽作为妻子对家庭应尽的义务,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不归,双方分居已经四年之久,致使原、被告夫妻生活名存实亡,故本院对原告诉某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原告请求被告归还离家时带走的x元,因被告未到庭,原告又无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无法查明,依法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准予原告柯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2、驳回原告柯某某的其他诉某请求。
本案诉某费300元由原告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某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婧
代理审判员杨跃进
代理审判员李欣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