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澄城县X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丈夫。
被告李×,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之父。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被告双方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涉诉本院后查明:2011年2月19日11时许,被告李×驾驶蒙x轿车由东向西倒车时与后方准备过巷道的原告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随即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并先后支付医疗费用一万余元。在县医院治疗约半月后转西安红会医院治疗,在西安花费医疗费六万七千余元。事故经澄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全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本案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李×一次性赔偿原告韦××医疗等费用x元。(不含在县医院治疗期间已支付的费用)上述费用调解成立之日起五日内支付x元,剩余款项于2012年阴历正月十五日前付清。
原告韦××后期治疗费用由其自理。
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承担200元,被告承担3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李仓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党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