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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申请执行与子洲县裴家湾xxx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住绥德县X镇将军沟X号。

被执行人子洲县裴家湾xxx。

法定代表人高xx,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刘xx与子洲县裴家湾xxx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向刘xx支付欠款x元(已执行x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50元,其他诉讼费950元,申请执行费98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子洲县裴家湾xxx,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支付刘xx欠款x元及2006年执行案件其他费用7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98元。本案现执行完毕,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芝

审判员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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