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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申请执行与马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村。

被执行人马XX(马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执行刘XX与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马XX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刘XX支付欠款x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2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XX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现执行完毕,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芝

审判员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吴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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