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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同原告,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刘军政,西安市X区骊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同被告,系被告之妻。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刘军政,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其与被告原系亲属关系,被告因资金紧张,于2000年10月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并约定到2000年12月30日前归还。之后被告又于2001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元,月息1分5厘。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但被告一直未予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期间也发生打架事件,直到现在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及时归还所欠借款及利息。

被告李某辩称,第一次借款4000元属实,用于买车,时间是2000年8月21日,但期间曾归还过2000元本金及利息。第二次借款2000元也属实,时间是2001年1月1日,期间我亲属曾给原告还过几百元,具体还款数字已记不清。后因原告之子打了被告之岳母,双方发生矛盾,此后原告也再未向被告索要过借款,故不同意归还所欠原告借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买车于2000年8月21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到同年12月30日归还,本息一次还清。2001年1月1日被告再次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5厘,未约定还款期限。2001年2月5日原、被告因催要借款一事曾发生打架。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借款,至今被告一直未予归还。2011年6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及约定利息。

上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贷款条、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因买车向原告借款4000元,后又向原告借款2000元,且均约定有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其曾归还过部分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予以否认,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甲人民币6000元,并从2000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4000元的利息,从2001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2000元的利息,均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煜

人民陪审员:朱宝发

人民陪审员:马清杰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喜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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