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湖南金锋音像出版社,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武,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经书业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5年11月25日,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金蜂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李欣欣的监督下,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南门马路对面的北京中经书业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书业公司)购买了《大长今》DVD光盘一套,经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鉴定,该光盘无明确的SID码。金蜂出版社以其从湖南电视台受让了电视剧《大长今》的DVD生产、发行权,而中经书业公司销售的盗版《大长今》DVD光盘侵犯其DVD发行权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中经书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经询,中经书业公司承认销售盗版《大长今》DVD光盘的事实,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中经书业图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湖南金锋音像出版社经济损失二万元,于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四十九元,由原告湖南金锋音像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刘虎
人民陪审员刘良喜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