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市控制变压器厂,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伟,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思豫,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天龙大厦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虞高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控制变压器厂与被告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市控制变压器厂诉称,2003年12月18日被告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供应变压器一批,由原告送货至中原油田采油二厂。2004年1月14日原告送货至指定地点,被告陈志强收到货物并出具收条一份,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后,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互相推诿,拒不支付。现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万元整,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于2007年3月23日被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故被告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控制变压器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宇
审判员刘慧敏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袁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