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
被执行人边××。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边××健康权纠纷(2010)横民初字第X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80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期间,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4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边志刚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赔偿款8200元,下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2、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上述案件款8200元已当场兑现。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祥涛
审判员王彦占
审判员崔海涛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许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