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乡X村X村。
被告王某,男,现年42岁左右,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略)。
被告艾某,男,现年40岁左右,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略)。
被告苏某,男,现年42岁左右,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某诉被告王某、艾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以其自愿放弃本次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025元,免于收取。
代理审判员张振英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范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