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宝业晨晖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申请人陕西宝业晨晖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银行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陕西CB/O(略)银行汇票(票据号陕西CB/O(略),出票日期:2010年9月28日,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行,收款人:汉中明大窗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壹拾伍万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宝业晨晖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