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奥尔精工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竹海路。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中科新型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市奥尔精工电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尔电炉公司)与被上诉人济源市中科新型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陶瓷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科陶瓷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奥尔电炉公司返还环保装置1台并赔偿损失x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奥尔电炉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瑞泽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