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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人张某不服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42岁。

委托代理人余会林,河南杰瑞法律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南永丰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X镇。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经理。

案外人郝友民,男,4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春安,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张某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和(2011)新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2010)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人河南永丰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与案外人郝友民签订《解除债权转让协议书》,并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呈交恢复河南永丰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债权人地位《申请书》,2011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河南永丰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将《解除债权转让协议书》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EM(略)CS)送达被执行人张某。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裁定后,本院在复议审查过程中,情势发生了变化,河南永丰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与案外人郝友民签订《解除债权转让协议书》,恢复了(2010)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河南永丰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债权人地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和(2011)新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变更的事实已不存在,申请复议人张某复议理由的事实依据亦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和(2011)新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立

审判员潘瑞军

审判员刘晓增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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