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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翟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XX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全智建,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XXXX,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宝贤,洋县黄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翟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巧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谈婚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多次致原告受伤住(略)。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依法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谈婚,彼此了解对方情况后真心相爱,随即同居生活,又经深思熟虑后自愿登记结婚。原告是受他人唆使捏造事实才提出离婚,只要原告吸取第一次婚姻失败的教训,排除他人滋扰,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完全可以和好如初,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与前夫生养的女儿随原、被告共同生活。2010年7月21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受伤住(略),后经亲属说和,原告出(略)后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2011年2月13日中午,原告同女儿及李某在体育场,被告为此与李某及原告发生纠纷,李某摩托车被打烂,原告头部受伤,派出所民警到场制止了事态,原告到XX医(略)门诊治疗,后回娘室居住生活。2011年9月,原告向本(略)提起离婚诉某。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XX医(略)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略)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总因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各自改正不足,珍惜夫妻感情,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关系仍可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翟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略)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略)。

审判员薛巧利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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