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XXXX,农民。
原告周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略)。系张某之妻。
被告田某,男,现年XX岁,汉族,陕西省XXXX,住(略)。
被告韩某,女,现年XX岁,汉族,陕西省XXXX,住(略)。系田某之母。
原告张某、周某与被告田某、韩某生命权、健某、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周某以双方现已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周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牟尚武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