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略),系河南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原副所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6月8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鲁某某,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略),系河南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副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6月8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童某、李某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略),系河南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副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6月8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王某、边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高某、王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芳
审判员张鹏飞
代理审判员何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