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住所地天津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艳年,天津市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告北京北影宏运音像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
被告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发东方科技园X号厂房1A2A。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郧明,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诉被告北京北影宏运音像服务中心、被告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侵犯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北影宏运音像服务中心、被告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撤回对被告北京北影宏运音像服务中心、被告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负担三千五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