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
委托代理人叶××。
被告黄××。
案由:委托合同。
2006年9月11日,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被告收取了原告人民币5万元。因被告一直未能办妥委托事项,被告于2008年5月29日向原告立下字据,同意在2008年5月31日给付原告6万元(本金5万元及赔偿金1万元)。2008年6月2日,原告继续委托被告办理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被告于2008年6月10日又向原告写下书面承诺,承诺在45个工作日内办出,超过一天愿意赔偿5万元。后因被告未能办出,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余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应于2010年4月20日前给付原告姚××人民币x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元,由原告姚××负担475元,被告黄××负担5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爱萍
审判员高洁华
代理审判员王根林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