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xx。
原告薛xx。
被告蔡xx。
原告薛xx、薛xx诉被告蔡xx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小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xx于2003年3月批准建造的占地面积37平方米的一上一下房屋进行法定继承并分家析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xx号于2003年3月批准建造的占地面积37平方米的一上一下房屋,其中楼上一间房屋归原告薛xx与被告蔡xx共同所有,楼下一间房屋归原告薛xx与被告蔡xx共同所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7.50元,由原告薛xx、薛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于2010年4月19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小勇
书记员杨仁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