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
委托代理人闫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
原告罗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英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及其委托代理人闫X,被告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9月18日婚生女马XX出生。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导致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缺乏交流。被告经常沉迷于赌博,夜不归宿,对原告毫不关心,甚至对女儿也不予过问。双方多次为其赌博、夜不归宿进行争吵,导致原被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被告离家出走2月有余,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为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结束原告长期的痛苦生活,特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马XX辩称,没有沉迷于赌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06年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1月24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8日婚生女马XX出生。原被告婚后因琐事时有争吵,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庭上原告亦未提交符合法定离婚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庭上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虽有过矛盾或误解,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应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和睦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罗X与被告马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英杰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孔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