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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与何某某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9-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琼民一终字第10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琼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教育厅,住所地海口市X路海南省政府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厅长。

委托代理人:汤尚濠,海南尚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海南三公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上诉人海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二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省教育厅的委托代理人汤尚濠、杜某某,被上诉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二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庶成

审判员王志刚

审判员张明安

二○○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苏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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