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琼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教育厅,住所地海口市X路海南省政府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厅长。
委托代理人:汤尚濠,海南尚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海南三公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上诉人海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二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省教育厅的委托代理人汤尚濠、杜某某,被上诉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二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庶成
审判员王志刚
审判员张明安
二○○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苏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