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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与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6-07-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298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黄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艺术研究所研究员,住(略)-X室。

原告黄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X室。

原告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X室。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覃桂生,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诉称,三原告于2001年完成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的编写和绘画工作,该书于当年由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黄某甲、黄某乙与黄某乙以被告侵权为由请求判令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询问,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否认侵权,但同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于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前给付原告黄某甲、黄某乙与黄某乙补偿费七万元。

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由原告黄某甲、黄某乙与黄某乙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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