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
申请人:(略)商贸园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略)济南路电信局对面。
委托代理人:曹某,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略)商贸园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园公司)申请撤销东营仲裁委员会(2003)东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竣工验收合格证取得的时间与房屋质量和房屋事实上是否合格没有必然的联系,并且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取得,正说明房屋是合格的。另外,不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问题。因此,东营仲裁委员会(2003)东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与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所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不应支持其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六种情形之一。申请人所述,与仲裁法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略)商贸园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销东营仲裁委员会(2003)东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申请人(略)商贸园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彦松
审判员董庆忠
审判员曹志海
二00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