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平安大厦X层。
负责人骆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身份证号(略)),男,汉族,30岁,北京仁和海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地址北京市X路甲X号华通大厦X室。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身份证号(略)X),女,汉族,25岁,北京仁和海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地址北京市X路甲X号华通大厦X室。
被告(略).A.,住所地(略),(略)-3,(略)-cho2-(略),(略)-ku,(略),(略)。
被告(略).,Ltd.,住所地(略),(略)-3,(略)-cho2-(略),(略)-ku,(略),(略)。
被告(略).,住所地(略),(略)-La-(略),(略)。
被告(略),住所地4679-(略),Ondo,Aki-(略)-121,(略)。
被告(略).Ltd,住所地15-10,(略)-(略),Ondo-cho,(略),(略)。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略).A.、(略).,Ltd.、(略).、(略)和(略).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03年3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虽已发生,但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之间通过庭外和解解决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2.81元,减半收取2,656.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沈军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郑某卫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