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郭某,男,19XX年生。
雷某与郭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000元。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款物已兑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科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