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某,又名魏X,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黎某,女,19XX年生。
魏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魏某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行,要求被执行人黎某给付孩子抚养费56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黎某已给付申请人5600元,且已兑付清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崔宁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司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