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
被执行人姚××。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与被执行人姚××(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支付申请人马××x元贷款的利息1860元(计息时间为2009年2月27日至2009年9月2日,利率为15‰);2、偿还申请人马××贷款x元本金及其利息(从2009年2月27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为止,利率为15‰);3、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与被执行人姚××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姚××一次性付给申请人马××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包括已支付的1286元);申请人马××自愿放弃其余案款;执行费120元由马××承担。申请人马××当场收到了案款x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贾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