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
被执行人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与被执行人王×(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应履行的标的为:1、偿还申请执行人宋××借款本金x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830元,申请执行费60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案款x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子斌
审判员武秀杰
审判员马艳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安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