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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与被申请人石××等九人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胡××。

申请执行人石××。

申请执行人温×。

申请执行人胡××。

申请执行人张××。

申请执行人胡××。

申请执行人贾××。

申请执行人吴××。

被执行人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等九人与被执行人常×(2010)榆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合伙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常×付给申请人胡××等九人x.74元;被执行人常×承担案件受理费8470元。申请执行人胡××等九人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010元。执行过程中,2011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常×付清了全部案款。申请人胡××等九人于当日收到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0)榆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贾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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