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白某与被告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舒某。

被告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中X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

原告白某与被告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诉称,原告家住白某县X组X号,住宅面积为64.80平方米,其包括厨房、水窖等附属设施,自2006年4月起,因被告修建襄渝复线铁路,进行隧道爆破作业,致使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严重受损,经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物检测站鉴定房屋受损程度为D级,已构成危房且不能满足正常使用,后经相关部门与被告协商未果。现依法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因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

被告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

2、房屋契证及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房屋1998年从钟德金转让而来,现实际为原告白某所有。

3、被告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一份、变更登记申请表一份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中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变更登记为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三工程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未变。

4、房屋现状调查报告一份。证明原告房屋经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物检测鉴定站鉴定受损程度为D级危房。

5、白某办发(2008)X号文件。证明被告承建襄渝铁路二线工程建设隧道爆破震损民房的补偿标准,且文件明确规定:“对不服鉴定结论或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受损户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6、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公司测量技术报告。证明原告房屋与被告施工隧道最近距离为67.79米。

7、白某县人民法院(2009)白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承建襄渝复线建设,且与原告相类似的户主通过诉讼方式已得到赔偿。

8、照片两张。证明襄渝复线胡安段新拖板沟隧道由被告承建。

9、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证明原告房屋受损原因是铁路隧道施工中因爆破震动致使房屋裂缝受损;房屋重置费用x元;施工爆破对房屋损害参与比例,法院可依据原裂缝分布位置、长度等情况,确定房屋损害参与比例。

10、信访函。证明原告因房屋震损已向政府部门反映。

11、鉴定费票据。证明原告鉴定支出费用x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如下证据:

1、襄渝二线援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X号文件。证明本县有关单位经与建设方、施工方协商,由施工单位根据房屋类型和受损程度,每户给予1500-2000元的房屋维修补助款。

2、对钟某的两次调查笔录。证明该受损房屋是由其卖给原告,襄渝复线建设前房屋已出现裂痕。

3、本案公告费汇款收据。证明本案每次普通公告费用为260元。

以上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

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襄渝二线援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X号文件与白某县人民政府白某办发(2008)X号文件内容一致,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对钟德金关于该房屋在襄渝复线建设前就已有裂缝的证言提出异议,但却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而且1991年建设的混凝土空心砖块房屋,未经设计,且未考虑抗震的设防,加之自然原因的毁损,到2005年不出现任何裂缝不符合情理,故本院对钟德金的证言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父亲白某春于1998年从本村村民钟某处转让该64.80平方米房屋,2011年3月17日原告在白某县人民政府办理了房产登记,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07年被告承建襄渝铁路二线新拖板沟隧道建设工程中实施爆破作业,位于该隧道东北方向的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相继出现新裂缝和渗漏等受损情况。2007年12月原告的房屋经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构)筑物检测鉴定站鉴定,该房屋损坏程度为D级(危房,应大修或拆除重建)。2009年6月经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公司测量,被告施工新拖板沟隧道距原告房屋最近距离为67.79米。2008年9月3日白某县人民政府白某办发(2008)X号文件,对因襄渝复线建设受损的民房按照白某办发(2005)X号文件确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砖混结构房屋在65米以外的,受到损害按1000-2000元标准补偿,并规定:“对不服鉴定结论或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受损户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对该补偿标准不服,经多次协商、调解无果。

本案起诉时原告为白某春、白某,在庭审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房屋现实际为原告白某一人所有,提出不应将其父亲白某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告当庭提出只将其一人列为原告参加诉讼,其父亲白某春不再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其父亦予认可,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在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报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房进行鉴定,2011年8月20日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房屋做出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一、原告房屋受损原因为铁路隧道施工中因爆破震动致使房屋裂缝受损;二、原告房屋的危险等级为D级(即该房属危房,适宜拆除重建);三、该房重置费用为x元;四、施工爆破对房屋损害参与比例,法院可依据原裂缝分布位置、长度等情况,确定房屋损害参与比例。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房屋损害经司法鉴定,认定铁路隧道施工中因爆破震动致使房屋裂缝受损,该鉴定结论足以证实被告在施工中所实施的爆破作业行为与原告房屋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实施的爆破作业属高度危险作业,属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被告有无过错,只要该损害的发生非原告故意造成,且原告房屋受损事实存在,受损事实与被告的爆破作业行为有因果关系,被告就应对其爆破作业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房屋距隧道施工最近距离为67.79米,按照白某县人民政府白某办发(2008)X号文件关于襄渝复线隧道爆破震损民房补偿标准,砖混结构房屋在65米以外的,受到损害按1000-2000元标准补偿,原告对该补偿标准不服;在诉讼中,本院向鉴定机构专家询问及现场勘查,认为房屋损害程度受自身建设材料、时间及距爆破点距离等多种因素影响,原告房屋虽是砖混结构,但受建设时间及房屋地基地质条件等因素影响,其有可能不如相同距离土坯房抗震能力强,故白某县人民政府白某办发(2008)X号文件对受损民房进行补偿的标准存在不合理性,原告该房屋现确实无法正常居住,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房屋损失。鉴定同时指出,该房屋设计和施工时没有考虑抗震设防,且被告施工前原告房屋已有裂缝,被告的爆破行为加剧了房屋裂缝,其只是缩短了原告房屋的使用寿命,原告房屋设计、施工及自然毁损等原因也是房屋损害的因素。综上,根据原、被告各自行为后果相混合导致原告房屋受损的参与比例,按照本院认定的鉴定造价数额x元,现确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害x.4元;本案的鉴定费x元,由被告支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白某房屋损失款x.4元,给付鉴定费x元,共计x.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被告负担1250元,原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昌顺

人民陪审员熊本良

人民陪审员段维林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郑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