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
委托代理人黄××。
被告吴××。
委托代理人吴××。
案由:共有纠纷。
原、被告系父子。位于本市××号房屋系2002年时建造,申请人员三人:原、被告及吴××(被告之父,已死亡)。2005年11月,上述房屋动迁,安置分得本市××室(建筑面积90.85平方米,已于2009年9月交付)、××室房屋(建筑面积53.73平方米,已于2009年9月交付),被告另取得了动迁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5,770.59元。动迁时该房屋内有原、被告两人的户口。2009年10月14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室房屋归其所有,另要求被告给付动迁款4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室房屋的产权归原告吴××所有;
二、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室房屋的产权归被告吴××所有;
三、被告吴××给付原告吴××动迁款人民币45,000元(已于2010年3月26日给付);
四、诉讼费人民币7,900元,由原告吴××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爱萍
审判员卢贤凤
代理审判员王根林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