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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要求确认被告临武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违法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1942年生,汉族,临武县X乡X村X组。

被告临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武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候某,系该局局长。

原告谭某要求确认被告临武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违法一案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承担。

审判长王贤忠

审判员黄华

人民陪审员黄生红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佳绩

注: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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