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3月25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某,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与董某贵系兄弟关系。200跄於笄诠衷娜锔懈灾囊襞穆降椒菏霉坏谖饔缥叵诚由蚝嗾辶拇樗幼h子树湾山林25亩。同年,董某贵夫妇因病相继去世,山林由其子董某超经营管理。2011年1月,被告人董某未经董某超许可,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在董某贵拍买所得自留山上砍伐林木66株,并将砍伐树木截成短节后出售给西乡县双龙木片厂,销赃得款2400元。审理中,被告人董某退交了全部赃款。经西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被砍伐66株阔杂林木蓄积量13.9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龙牌油锯一把;书证户籍证明信、西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证言;受理报警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董某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采伐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伐桩照片、采伐现场照片、伐桩检尺笔录;西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西林勘鉴字(2011)X号鉴定书;退交赃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征得林木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他人经营的林木,数量较大,破坏了森林资源,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所犯罪名和事实成立,对被告人董某应当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认罪悔罪,积极退交赃款并赔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龙牌油锯一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董某已退交赃款2400元,由董某超领回(已领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穆光华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