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柏军营,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益科技,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柏军营、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益科技,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孙艳芬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