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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柏军营,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益科技,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柏军营、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益科技,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孙艳芬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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