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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奚某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奚某。

被执行人某电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卢劳仲(2009)办字第某号裁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某电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现去向不明,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奚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某电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卢劳仲(2009)办字第某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奚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某电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敬

审判员王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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