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X街X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薛岗村。
负责人王某乙,系该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
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上诉人侯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X街X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马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8)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8)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