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日本东京美亚保险公司,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丸の内X-X-X。
法定代表人横某隆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庆德,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英,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敏,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玉鑫,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本东京美亚保险公司与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2003年6月25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就涉诉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委托其代理人支付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本案继续诉讼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以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本东京美亚保险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27.1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6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沈军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郑田卫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国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