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顾某甲(系富某丈夫),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顾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某、顾某甲与被告顾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富某、顾某甲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某、顾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某、顾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富某、顾某甲负担。
审判员夏海平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庞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