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杰,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县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范县城管局法制室主任。
上诉人范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某、范县自来水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10)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范县人民法院(2010)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选
审判员杨朝庆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