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犯强迫交易罪,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伙同沈某欣、王某、沈某永、杨涛、邵小杰、潘鹏飞(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为承揽工程,垄断供货,多次以阻挠工地施工、拦截送料车辆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在郑州经贸职业学院新校区建筑工地施工的林州市工程建筑九公司接受其开挖土方工程和提供的高于市场价格的建筑材料,从中非法牟利,给施工方造成经济损失。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职工李XX的陈述,证人路XX、马XX、元XX、刘XX、李XX、齐XX、张XX、呼XX、孙XX、林XX、王XX、王XX、潘XX、沈XX、杨XX、毛XX、毛XX、毛XX的证言,同案犯被判处刑罚的判决书,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伙同他人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量刑。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主观恶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任斐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新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