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XX。
委托代理人颜XX。
被告冯XX。
原告韩XX与被告冯XX为给付工资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商福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委托代理人颜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X诉称,2008年3、4、6月份,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施工,到2008年7月4日,原告工资款共计6605元,期间原告支取3459元,尚欠314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314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XX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3、4、6月份,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施工,约定日工资120元,至2008年7月4日,原告工资款共计6605元,期间原告支取3459元,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3146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款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314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XX给付原告韩XX工资款3146元,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日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商福领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田秋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