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栗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起诉被告栗某离婚,林州市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09)林民镇初字第140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该判决生效后不满六个月,原告王某又起诉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爱民
代理审判员李存林
代理审判员李哲青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呼富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