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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涂某、张某甲、张某乙与被上诉人漯河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及杜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平厚慧,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贾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该公司客服经理。

原审被告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涂某、张某甲、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及杜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涂某、张某甲、张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平厚慧,被上诉人漯河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查明肇事司机庞金良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及原审原告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未查明原审被告杜某与肇事司机庞金良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致使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1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张某丽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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