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
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8月初,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11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胡某。由于我们谈婚时间短,彼此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加之被告母亲及胞弟常与我争吵并到我打工的地方闹,总认为我有不正当行为,致使我无法正常上班,被告及其家属的种种行为已严重影响我们的夫妻感情,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由我抚养婚生子,并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
被告辨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所述并非事实,我们婚后生育一子,现在已上初中,只是因为2011年6月我去北京看望原告,但原告拒绝与我见面,后发生争吵,但这些矛盾不能证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6年11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胡某,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8月原、被告在北京发生争吵致使感情淡漠。2011年8月2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修建四间一层半楼房和两间偏方,婚后债权、债务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村委会证明、户口薄复印件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扶助、互相沟通,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建立和谐、文明的家庭。原、被告结婚十余年之久,历经艰辛走到今天,应珍惜这段美好的婚姻,在生活中若双方能够做到互相体谅,同甘共苦,一定能建立起温馨美满的家庭。望原告能冷静思考,共同为家庭和睦贡献自己的力量,另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田晓宏
人民陪审员:方文科
人民陪审员:张汉玲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郝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