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李×。
被告马××。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
原告李××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卫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前接触较少,对被告不了解,草率结婚,故无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情不投,因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11月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马××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虽然原告对家庭照顾较少,存在过错,但是原告如能改正错误,被告可以原谅原告的过错与原告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马甲×,现随被告生活。2008年11月,被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明予以证实。
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否认,原告对此未提供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生有子女,且子女年龄尚小,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证据证实,不予认定。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要求与被告马××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齐卫标
二O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