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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连某,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代某,男,19XX年生。

连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代某返还陪嫁物并承担诉讼费150元。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已将陪嫁物交付本院。申请人已于2010年3月8日领取了陪嫁物,本案已执行终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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