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连某,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代某,男,19XX年生。
连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代某返还陪嫁物并承担诉讼费150元。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已将陪嫁物交付本院。申请人已于2010年3月8日领取了陪嫁物,本案已执行终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