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剡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剡某,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XX年生。

剡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下欠医疗费等共计3544.3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