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曹某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曹某,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杨某,男,19XX年生

曹某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权利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某给付孩子2010年7月至12月共6个月的生活、教育费2400元。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某已于2010年1月17日向本院交来案件款2500元(含100元执行费)。申请人曹某于2011年2月15日领取了该款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某科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