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某,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杨某,男,19XX年生
曹某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权利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某给付孩子2010年7月至12月共6个月的生活、教育费2400元。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某已于2010年1月17日向本院交来案件款2500元(含100元执行费)。申请人曹某于2011年2月15日领取了该款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某科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