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成某甲,又名成X,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成某乙,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成某甲、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
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长武县X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某解执行协议:二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彩礼款x元及银元四枚,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范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灵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科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