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高某乙,男,19XX年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乙、高某孝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高某乙给付2010年全年赡养费600元,高某孝给付2010年7至12月赡养费300元,共计90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高某乙、高某孝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给付数额已全部交付,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项9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科
二零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