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被告人李某合同诈骗一案,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李某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安刑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再审后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0)安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裁定维持(2009)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其犯合同诈骗罪错误等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2009)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克磊
代理审判员张献东
代理审判员孙明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